国内机票采用英文标识 乘客误机打赢侵权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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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4:53 新华网 | |
编者按 如今,英文缩写在我国随处可见,但如果用于票、证等重要、关键所在,就应慎重了,尤其是不可只标英文或英文缩写,而不注明中文。因为一些英文缩写让不少中国人弄不明白,误了事。 前不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英文缩写引发的官司。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本来是商家应尽的义务。而被告航空公司却认为“消费者没有问询,误机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可见商家觉得任你消费者有什么权利,我总有我的一定之规,你要上我的飞机,就要按我的规矩办。这种英文标识一直在使用就是例证。 以前,不少地方的超市在为消费者打印的购物小票上都印着英文符号,让人看起来着实费劲。不过,现在这种现象虽然还有,毕竟少多了。也许是大家意识到了本土化的重要性,意识到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重要性。 其实,不管是一张机票,还是一张处方,消费者对其都应该享有自己的知情权。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杨女士的官司也是为广大消费者打的一场公益官司。 今年春节前夕,上海的杨女士向一家航空服务公司订购了一张航空公司飞往厦门的机票。飞机起飞当日,杨女士赶到上海虹桥机场候机,可机场工作人员告诉她,此航班应在上海浦东机场登机。由于机票上只标明了机场名称的英文缩写,而未标明中文,所以杨女士找错了机场。但要再赶到浦东机场已经来不及了,于是,杨女士立即到航空公司的机场办公室要求签转,公司工作人员称,由于机票票面金额打了9折,所以不能签转。杨女士不得已办理了申请退票手续,并在机场购买了一张850元的全价机票,于当日飞往厦门。 回到上海后,杨女士要求航空公司按机票记载的金额退款,航空公司称他们不负责退款,应到购买地点退票。而航空服务公司则称,按照规定,退票应在飞机起飞前两小时办理,且只能退还票面金额的80%,其余的20%为手续费。由于两家公司相互推委,杨女士以航空公司和代理商航空服务公司没有履行告知、通知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将两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退还机票款770元,赔偿经济损失700元,同时建议其在今后出售的机票上都要用中文标明机场名称。 误机责任由谁来承担?杨女士认为责任在机场。因为上海有浦东和虹桥两个机场,而航空公司为杨女士出示的机票上却仅用英文标示了机场位置。杨女士购买的机票上只标明登机地点为“PVG”(“PVG”代表上海浦东机场,“SHA”代表上海虹桥机场)。杨女士认为,机票应该用本国文字清楚地标注,只用英文代号标注机场名称,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 航空服务公司辩称:按照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所有机票代理商均应使用国家统一的一套“BSP”打印系统出票,这套打印系统只能打上英文标注,自从上海有了两个机场以后,就统一用“PVG”和“SHA”分别表示浦东机场和虹桥机场。杨女士在购票时没有向出票方询问,误机是杨女士自身疏忽造成的。 但杨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东航的机票,上面有明确手写的中文标注。据悉,上航机票也用中文盖章标明“虹桥”、“浦东”字样。杨女士提出,乘客作为消费者,对接受的航空服务应享有明确的知情权,被告对机票上的登机地点标注不清,对造成其误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前不久经审理认为,机票是客运合同的凭证,作为国内的承运人和出票人,在出售机票时有义务使用我国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在机票上载明登机机场名称,或者以其它方式作明确说明。被告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应承担退赔责任。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航空公司退还乘客机票款770元,并赔偿有据可查的相关费用80元。法院还向航空业主管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要求以案为训,规范机票标识。(文/刘楚)(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