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奔驰轿车纠纷案昨一审判决 原告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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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3:0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罗伟戴军)曾闹得沸沸扬扬的我市首例奔驰轿车纠纷案(本报曾予连续报道)昨日一审有了结果:渝中区人民法院反复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双方事先购车合同中没有退款或换车的约定,而只约定了修理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车款的起诉法院不予主张,2.3万元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回放 家住北碚区的向明旭女士在其诉状中称,她今年6月12日向重庆商社汽贸签订了一辆奔驰轿车(型号S350型)的购车合同,购车总价148.28万元。随后,向女士按约向销售公司付清了全部购车款。6月24日,向发现该车时速在180公里/小时后便出现供油不畅和自动熄火等故障。后经奔驰维修服务中心多次检查,该车故障仍不能排除。7月3日,向书面告知商社汽贸,要求更换车辆。而后,奔驰维修服务中心两次告知向女士,汽车发动机电脑出故障,需交2.9万元更换费。 向女士由此要求商社汽贸解除双方购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商社汽贸予以拒绝。 于是向一纸诉状,将商社汽贸推上法庭。 庭辩 在昨日庭审中,双方再次进行了辩论。向的代理律师在陈述中称,在购车时,商社汽贸未出示商检证明、海关报关单及发票等手续,这与当初双方合同约定(奔驰轿车必须是原厂生产,商社须提供销售发票、海关进口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严重不符。购车后,向女士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外观进行检查、确认,验收标准按奔驰轿车技术条件中的有关条款执行。而该车诸多故障是在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出现的,故销售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商社汽贸代理律师在相应的陈述和举证中认为,向女士购买的奔驰车已及时进行了交付和所有权转移,商社已联系奔驰维修中心对故障进行了修复,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车有质量问题,更不存在违约责任。 判决 庭审法官在一审判决时指出,双方在合同中对销车后出现故障有约定,即由商家联系奔驰维修中心进行维修。同时,该车出现的故障已进行了修复,因此,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 昨日一审败诉后,向女士称,将尽快依法再次提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