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制度要以法律为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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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7:1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社会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加强道德建设,界定产权关系,而且需要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的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的 首先,以法律为保障的商事信用是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从法律的角度讲,信用体现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市场主体必须诚实不欺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欺诈是市场经济中发生频率最高,也最为严重的一种破坏社会信用的问题。过去我国证券市场之所以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大量坑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失信行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欠缺。因此,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尤其是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信用关系,维护投资者信心的重中之重;从整治社会信用的角度讲,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信用危机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破产财产登记制度、破产罚则等规定的欠缺,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人为制造“假破产、真逃债”,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所以当前应当完善破产法,通过建立经营者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欺诈破产的资格惩戒制度,以有效地遏制各种逃废债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政府信用的法律保障是保证市场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关键。市场应有的信用,不仅是企业之间的信用和当事人双方的信用,也包括政府信用。这是因为:第一,政府应全力维护和制定信用规则。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支撑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政府往往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当社会成员之间因不讲信用而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即法律的途径)来寻求保护。如2002年6月25日,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信承认,自己在过去5个季度中,先后共虚报了38亿美元的利润,并于2002年7月21日申请破产保护。接着,美国第一大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又因虚报33亿美元的利润而宣告破产。对此,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公司改革法案》,严惩美国公司财产造假案。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诚信。第二,政府官员的信用也应当纳入法制的轨道。现代民主宪政和法治国家的本质精神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公共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的自由发展,而政府官员是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人民之所以赋予政府官员以权力,则是为了保障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政府官员必须忠实地为人民谋利益。如果政府官员违背了诚实信用,以权谋私,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他就要付出被剥夺权力的代价。诚实信用对政府官员决非一种道德要求,而是一种法律义务。在当代法治国家,许多法律制度都具有保障政府官员诚实信用的功能,如财产申报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和公务期限制度等。 总之,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用法律规范经营者的商事信用行为,另一方面是用法律规范政府的信用。只有两者加在一起,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严重违反道德不讲社会信用的行为,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惩戒。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⑦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