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明辨犯罪金额 盗窃犯刑期“加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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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8:1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马芸 通讯员潘维杰) 日前,宝山检察院纠正了一起盗窃金额有误的案件,重新估价后认定金额由原来的“巨大”变为“特别巨大”,罪犯也得到应有重罚。 该院公诉科在审查陈启付盗窃案时发现,被窃单位报失的钨钢刀头价值与陈供认的盗 于是,承办检察官为确定被盗钨钢刀头的真实价值,多次走访被窃单位,就失窃钨钢刀头的型号、规格和价值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调取了案发时同型号钨钢刀头的市场价格证明。据此,公诉科及时与估价鉴定部门联系,提出重新估价确定盗窃金额的建议,并得到采纳。后经重新估价,被盗物品价值117600元,陈启付盗窃的性质遂由“巨大”变为“特别巨大”。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10万元以上的构成“特别巨大”,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案件起诉后,原本可能被轻判的陈启付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