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原告拒不提供传票送达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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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8:1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施平) 日前,在浦东法院的一个民事官司中,原告因不愿意提供住址,致使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这着实令操法为业的法官们左右为难:只管开庭则造成司法程序缺失,有程序违法之虞;不开庭则有原告的诉状在,有失职之嫌。此事给民诉法的相关程序规定提出了难题。 于某因劳动争议而状告上海某公司,他的诉状是邮寄到法院的,诉状上提供的联系地址是:“**大学**学生转交”。第一次开庭过后,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承办人要通知官司双方第二次开庭,便按照诉状上的联系地址向于某寄出了开庭传票,不料却被退回,原因是原来的转交人已经从该大学毕业了。承办人于是随即给于某打电话,告诉他开庭的地点和时间,并且要求于某提供新的联系地址,然而却被于某拒绝了。 法院送达传票,看似小事儿,却是个重要的司法程序,不可逾规。于某拒不提供地址,给法院带来不小的麻烦。 如何处理此事,法官们为此大伤脑筋。最后,法院内部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是认为法院已经告诉了于某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可以看作已经向他送达传票,如果于某届时不到庭,就按照撤诉处理。但是此做法明显违反了民诉法关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的规定。二是认为如果于某届时未到庭,就再安排开庭并以公告方式向他送达传票,如果他再不到庭,就按照撤诉处理。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三是认为参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按照原来的联系地址向于某邮寄开庭传票,如遭退信,则退信之日就可以看作传票送达之日,于某若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但是按照规定,此做法只能适用于简易程序。只有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采用简单方式(如口头通知)随时传唤当事人。 目前,对于此事,法院还在进一步的研究解决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