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告力帆索赔25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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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8:25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昨天上午,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携旗下的五羊、新大洲、嘉陵3家中国公司坐上法庭的原告席,指控北京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和力帆实业集团及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的业主曹某侵犯了本田“HONDA”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2500余万元的索赔要求。 原告 指控被告误导消费者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聘请的商标代理人在法庭上说,2000年12月27日,他们在某商城购买了“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摩托车各一辆,发票上盖的是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的印章。这两辆车正产自第二和第三被告,车上带有“HONGDA”标志,与本田著名的“HONDA”商标只多了一个“G”。他们认为,这种行为将误导消费者认为标有“HONGDA”的摩托车与本田有什么联系,侵犯了“HONDA”在中国的商标专用权。 本田的代理人在长达12页的诉状中还指出,本田公司的产品自从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受到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及假冒产品的侵扰。本田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打假维权的法律行动。1996年重庆一家与力帆有关的车辆配件研究所就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却未被核准,因为商标局认为“HONG-DA”与本田“HONDA”近似,易造成误购。重庆力帆轰达动力有限公司也曾因生产销售带有“SINO-HONGDA”商标的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受到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 被告 一一否认原告指控 昨天上午的庭审中,第二被告力帆摩托车厂没有到庭,法院对其缺席审理。第一被告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的业主曹某和第三被告力帆实业集团的代理人主要对此案的程序部分发表答辩意见。 力帆集团举证认为,力帆有自己的品牌和商标,没有必要使用侵权商标。本田方面买的那辆涉案摩托车也根本不是力帆集团生产的,还需要进一步对实物进行勘验。第一被告曹某的代理人也指出,曹某的商店没有在某商城设过柜台,本田诉状中提到的摩托车不是曹某卖出的。 在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日再开庭进行法庭辩论等环节。 (《北京青年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