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农地流转中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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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8:37 光明日报 | |
张毅(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农地使用权流转,此前四五年主要发生在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近两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扩大和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各地大建开发区的热情空前高涨,农地流转或农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正在扩大,速度加快。相应地,许多以前不曾有过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关注:一个是当年主动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 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期土地承包期为15年,到1994年前后基本结束,同时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在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之际,有少数农户“主动”地全部或部分地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又有更多的农户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这部分农户中,有相当一部分要求再承包土地。当地政府和村民小组以他们过去主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再签定土地承包合同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 这部分农户当时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再签订土地的承包合同是事实。但是,他们全部或部分地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心甘情愿,而是出于无奈。众所周知,当时,小农户种粮基本上不赚钱,搞不好还要倒贴,甚至种得越多,倒贴得越多。种经济作物,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的前期和中期,还能赚些钱。但到末期,在许多地方,由于农业特产税较重,已基本不赚钱。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尤其到后期,农业特产税越加越重。其时,对许多农户来说,土地已不是“财富之父”,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说,土地对承包人已经没有多少“使用价值”了,甚至成了他们的沉重负担。当时,这部分农户全部地或部分地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已而为之,并非自愿。 近年来,国家明确要取消农业特产税,许多省、市已经这样做了。这是党的一大德政,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动体现,深受全国人民尤其是七八亿农民的称颂。此举旨在让利于农、藏富于农,让农民休养生息,使全国农民从中得到大约150亿元的好处。据统计,2002年20个全面试点农村税费改革的省、区,农民平均负担为73.7元,比农村税费改革前减少了47元;亩均负担53.6元,比改革前减少了4.1元,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其中,取消农业特产税占有很大的比重。另外,按照WTO的“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规定,许多发达国家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据权威人士透露,“绿箱”政策支持的10类补贴措施,目前我国仅采用了5类,还有一半没有采用。我国“黄箱”政策补贴为290.43亿元,仅占农产品总产值的1.4%。时下,农民有句口头禅:“省下的就是挣下的。”每户、每位农民从今往后不再交纳农业特产税甚至农业税附加,就等于使每户、每位农民增加了相等数额的收入。这是一笔持久而稳定的大收入,农民当然对它看得很重。在这种情势下,土地对于急于致富的农户来说,又有了“使用价值”,又变成了“财富之父”。上述变相收入,无形中已成了他们每人应得一份的相当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昔日由于种种原因,或放弃承包经营权,或无偿转让,或任其荒芜,对追求经济效益的理性农户来说,都是一样的。可以看出,采取放弃农地承包经营权举措的真正原因,不在农户自身,纯属客观原因。 今天,这部分农户、农民要求重新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很正常,而且很合理。至于是否合法,这由“站位”而定,如果能够站在客观、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的话,答案是再清楚不过的。关于“三无”农民陡增的问题 有些农村,在大多数村民不知情或不赞同的情况下,强行让工商户或农业大户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将“龙头”企业带农户变成了代替农户;有些地方,农民一旦出租、承包农地,就强行取消了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悄悄地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并用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有的收回进入小城镇农民的承包地,单方中止了土地承包合同;有的因当年负责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人事有变动,或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解除了土地承包合同;有的借“小调整”之机,大幅度提高承包费,迫使农民部分地或全部地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不分青红皂白,强行回收出嫁了的姑娘的承包地,从而使她们的承包地“悬空”了。更为严重的是,从2001年到今年,“圈地”之风席卷全国,由此促生了一批又一批“三无”农民。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更为严重。我国非农建设占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亩。由于土地统一管理制度不落实,违反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富豪”别墅群,大手笔造城(镇),是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不少地方政府认为,经营土地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来说最“解馋”,他们“低进高出”,以地生财。 “圈地”运动行为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其一,违法炒作地皮(耕地)。《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不少乡(镇)政府和村民小组干部,目无国法,直接或者变相将耕地出让给了房地产开发商,众多村民却被蒙在鼓里。其二,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不少乡(镇)政府越俎代庖,或直接与要求转包土地的工商企业、个人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合同,或者暗中操持,与村民小组干部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农民保障生产、生存的权利。这是土地财产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它即使作为商品交易、转让,它的所有者只能是农户,而不是别人;即使是交易、转让,也必须与农户、农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平等协商。其三,违反了有偿原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常常被人挥霍、浪费、截留、挪用,甚至用全村的征地补偿费清理欠交的提留、税费,美其名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殊不知,税费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有该交与不该交之别。即使是合理的、该交的税费,怎么能用已经交够了各种税费的农户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去清理恶意拖欠各种税费的农户的欠款呢?因此,这一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要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必须走出一条城乡统筹,工农业协调发展,劳动就业全社会综合运作之路,找到解决“失地、失业、失利”农民问题的治本之策。 用“小调整”农村土地和补贴的办法解决所谓“主动”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的问题。中国农民是善良、仁慈、宽厚的。只要给广大农民兄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采用小调土地等方式,给昔日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农户以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问题大多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实际上,大多数村民小组留有一定的机动地。有的村上即使没留机动地,或者机动地已经安排完,国家财政拨出专款,或者从出让土地后土地增值的部分中返还一部分利润,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所剩余的期限内,给这部分农民以适当的补贴,也未尚不可。 改革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解决“三无”农民问题的根本办法,首先是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对经营性项目征地,必须运用市场机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进行公开的、平等的协商。其二,提高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当前,这一补偿标准太低。农村集体土地对于承包经营的农户来说具有二重性:它既是农户重要的生产资料,无形中它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今天社会保障还没有完全覆盖广大农民的情况下,对后一种功能绝对不可忽视。因此,在补偿费标准的设计中,要有一大块能够足以切实有效地安置失地、失业农民重新就业或留作养老保险之用。其三,严格控制土地供给的总规模。我国土地有限,耕地弥足珍贵,应十分珍惜。为尽量减少失地、失业的农民,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用而不批、少批多用、批而不用等乱占耕地的现象,除了退还非法占有的耕地而外,还必须对其责任人在经济、行政方面予以处罚,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仅制度和产权市场。当前农村所进行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多是农户之间、农户与企业之间私下进行的,而且多是“君子协议”,双方的责权利依靠习惯、传统和信用来维护,结果矛盾丛生,双方受损,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众所周知,土地产权同其他产权一样,财产归属上具有排他性占有的特征,因此土地产权边界必须十分清晰且不容侵犯。这样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不仅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和重构,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等形式尽快建立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此外,必须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市场,强化中介服务,加强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农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 规范小城镇建设,确保“传统农民→职业农民→城镇居民”的顺利转化。当前,在农村有“农民”这一职业称谓的人群正处在分化之中,昔日那种“面向黄土背朝天”的传统农民正在减少,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不知不觉地正在变为“职业农民”。他们将农业作为职业,决心大干一番,充分实现人生的价值。要促成这一转化,必须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慎重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职业农民富裕的过程,也是农业、农产品加工、乡镇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以此为基础,在国家宏观规划和调控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走“先市后城”之路,建设小城镇,以完成“职业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化。乍看起来,这样会增加失地、失业农民,实际上,农民失了地但不失业,而且就业的路子会更加宽广,就业机会更加充分,他们的收入水平会更高,生活质量会更好。稿件来源:光明日报(来源:光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