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系列讲座(9)依法建立工会基层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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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8: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基层组织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也是工会各项具体实践活动的直接组织者。为了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使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 依法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一些国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 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在于:基层工会是整个工会工作的基础。没有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就谈不上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谈不上发挥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谈不上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作用。目前,工会组建工作与迅猛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进程相比,与工人阶级队伍的迅速发展壮大相比,与广大职工的要求和愿望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所以,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修改后的《工会法》在保障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权利方面,在中小企业和乡镇组建工会方面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保障小企业职工的入会权得到实现。修改后的《工会法》,放宽了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在人数上的限制,对小企业联合建立基层工 会的组织形式予以肯定,为小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从法律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同时,《工会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拒不组建工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职工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二是乡镇、街道组建工会的权利得到认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乡镇、街道企业的迅速发展及职工队伍的不断扩大,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问题引起全国总工会的高度重视。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的建立,解决了上级工会无法对乡镇企业工会直接实施有效领导的矛盾,对于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乡镇、街道社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法建立工会基层组织,还必须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 《工会法》和《劳动法》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有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不论企业所有制性质如何、企业规模大小、职工人数多少,只要开业投产就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不管职工在企业工作时间长短,都有加入工会的资格,都应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维护和保障的就是广大职工这种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不管是什么所有制性质,都要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和落实广大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组建工?岵皇悄康模匾氖且浞址⒒踊愎せ嶙橹淖饔茫銮炕愎せ岬奈湍哿Γ銮炕愎せ岬幕盍Γ嬲迪衷谕贫母镏形ぁ⒃诖俳⒄怪形ぁ⒃诨斡胫形ぁ⒃诖罅Π锓鲋形ぃΠ鸦愎せ峤ㄉ璩晌橹∪⑽ǖ轿弧⒐ぷ鞴娣丁⑵笠抵С帧⒅肮ば爬档摹爸肮ぶ摇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