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所有权惹出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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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9:25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本报曾经报道过的“屋顶所有权纠纷案”昨天在和平区法院开审,原告焦女士认为,其欲在购买的一层商住房屋檐处悬挂灯箱,却被告知,其房屋探出部分的屋顶已被某开发公司赠给了二楼业主。昨天,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庭上认为其做法没有侵权。 原告称,被告将某花园一层商住房出售给原告,原告需在本商品房屋檐处悬挂灯箱进行经营,但被告所属物业公司坚决不让悬挂,理由是被告已将本属于原告的屋顶当作露台赠送给了二楼业主。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屋顶所有权属于原告,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表示,一楼屋顶是二楼的露台不仅是业内的惯例,而且也是大家都认可的做法,被告的做法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