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补偿金应否扣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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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9:29 南方都市报 | |
记事管闲事 来电人:吴先生 来电内容:今年9月份,原供职单位深圳市交通银行通知我解除合同。11月4日,我从单位领到了一次性发放的8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应发总额为19669.75元,但我实际 记者调查: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补发补偿金究竟该不该扣除个人所得税?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市地税局和深圳市交通银行。 市地税局:不足8.4万免纳个税 按照规定,从2001年10月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内),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今年免缴的数额在8.4万元内。也就是说,吴先生领补偿金不必交个税。 原供职单位:不了解政策造成失误 深圳市交通银行人事处有关负责人李小姐说,由于公司对此项政策不太了解,因此操作上有些失误,现在正在为吴先生办理退税。 本报记者 樊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