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抚费与养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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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9:31 沈阳今报 | |
据报道,安徽省决定于明年元旦起对违规生育行为,征收相当数量的“社会抚养费”。其征收标准从200元到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数倍不等。11月17日《三湘都市报》 赞!邹云翔 公平和进步并举 社服费的征收,在当前社会背景之下,体现了公平意义。这种社会公平意义体现在: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是要刻意加重社会公众的生活成本,而是想以此建立一个“公正生育”或者说“规范生育”的社会秩序。 对于未婚先育者,我们完全可以把社抚费的征收,看做是公民在违背社会整体普遍遵守的“公序良俗”之后,在经济上所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一种弥补多出生人口对国家公共投入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占用和补偿的方式。这适合我国国情,也符合法理之道。这种补偿,对于公序良俗下的大多数人,意味着一种公平意义。这种公平意义,有利于“公正生育”、“规范生育”社会秩序的建立。 其次,由以往传统的罚款方式到征收社抚费的转变,体现了政府计生工作思路的转变和进步,凸现计生工作的“人文关怀”。这也是政府管理思路和社会进步的体现。对于计生部门公正执法,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而更深一层次的进步意义是:从先前的对违规生育进行罚款,到现在要求违规生育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转变,后者无疑更刻意地的着重、强化和加深了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理念和人文关怀意识。这种责任理念和关怀意识,对于制度建设和完善,对于政府管理思维方式的转变,无疑都是一种巨大进步。 从根本上说,从长远来看,“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才是政府管理的终极目标。尽快使计生管理成为具有人性化的公共行为,成为深具人文关怀的政府行为,这是当下我国政府管理的一个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进方向。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则是在向这个发展方向前进过程之中所不可逾越的一步,而这一小步中所体现出的公平和进步意义不容忽视。 疑?梁勇 谨防异化成罚款 对违规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其法律地位在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中已经明确。但是,在实施这项政策的时候,不能过分依赖和滥用经济手段,否则会产生消极影响。 第一,征收标准的确立要有依据。既然是社会抚养费,就必须计算社会抚养成本,在此基础上再确定本地区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于城乡居民的年均收入是因时因地变化的,因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也不可能是一个常数。如果笼统地在全省规定一个征收标准,显然不妥当。 第二,征收标准的确立要合理。从增加人口负担的角度来看,非夫妻关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对社会的压力要小于合法夫妻违规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可在安徽省,前者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则有可能多于后者。同时,违规生育多个子女征收的抚养费则要倍增也缺少合理的依据。 第三,不能把抚养费异化为罚款。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对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不等同于罚款。罚款产生的消极后果是意味着有钱就可以违规生育。在这种情况下,缺少积蓄的穷人的生活因数倍于年收入的罚款而雪上加霜,而颇有积蓄的富户则缴纳数倍的抚养费不成问题。这客观上会造成有钱就可以超生的局面。 对违规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调剂生育的一种手段,其作用不能被任意夸大。过分倚重经济手段,反而产生负面作用。只有多管齐下,计划生育才能在健康、有序、协调的轨道上运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