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起系列杀人案的沉痛检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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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9:31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观察员肖余恨11月17日,各大媒体纷纷在同一天报道了两起骇人听闻的系列杀人案:河南省一名“杀人狂魔”,从2001年起跨四省作案杀人,共作案22起,杀死65人,该犯日前在河北省沧州市被偶然缉捕。河南平舆县也破获了一起令人恐怖的惨案,一名杀手自2001年以来,以网络为媒介在该县诱杀了23名年轻人。这两起大案的告破,似乎并不使我们觉得轻松,相反,如磐石般的沉重压在心头,让人挥之难去。(详见昨日今报关注版) 这两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落网自然是大快人心,但是,为什么会造成这么大的社会危害?有没有可能尽可能地减少这种危害?这是我们必然考虑的问题。 在这两起案件中,前一起案件中案犯跨省流动作案,其手段之残忍(经常是灭门)令人发指,但公民对破案之前的相关信息并不明了,公安机关是否并案不得而知,也没有从媒体上得到预警信息。而后一起案件更是令人郁闷至极:短短的几年之内,有20多人莫名失踪,情节非常相似,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应该能够据此得出大致的结论,并且将相应的危险信息通报给社会,可是,可能是因为怕产生“社会恐慌”,也可能是怕打草惊蛇吧,公安机关没有进行适当的预警,从而让这么多青年(其中18名是中学生)死于非命。要不是一个小孩死里逃生报警的话,不知道还有多少人将成“钓饵”? 尽管有关部门没有公布相关信息,但在小小的一个县的区域内,短时间内有这么多人失踪,其基于人际传播(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信息的扭曲与放大)的作用而产生的社会恐慌,媒体虽然没有报道也是可以想像得到的。在我看来,公安机关没有将这样的信息向社会通报,而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应该是难辞其咎。 虽然我们不能知道公安机关能否有效地防范作案人对社会造成多大的社会伤害,但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知道危险,有权利得到“发案消息”。故意隐瞒这样频繁的作案信息,说轻点是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说重点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在这两起惊天案件终于水落石出之后,一个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话题———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再度浮出水面。通过许多严峻的新闻事实,我们知道如果公民缺乏实现知情权的手段,如果政府有关信息不对社会公开,必将对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以及政府依法行政产生消极影响,这种现状的后果已经为许多事实所证明:普通公民由于不知道当前社会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因而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这种损失在政府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本来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政府信息公开和满足公民必要的知情权,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施恩,而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必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和必要的组成部分。上述两案,再一次证明了加快信息公开步伐的紧迫性。几十条无辜生命的丧失,再次泣血痛告:满足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刻不容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