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侵权:国民性和制度建设的小问题(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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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9:31 沈阳今报 | |||
本来,商业活动是一种公平博弈,双方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这种平等性正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超市的商品价格是公开的,所以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和公布这个价格信息,一些城市的媒体还经常公布当地零售物价的排行榜,所以即使竞争对手搜集自己公开出来的价格信息也是合法的,他人无权干涉的,所谓商业间谍,是通过某种手段获取机密信息的行为,这两者不可同日而语。这同一个人在公开场合露面,却又忌讳别人观看一样,这种权利是缺乏法律保障的,如果要强行维护自己的意愿,就要侵犯了人身自由,商场保安强行检查顾客手机的行为违背了公民的意愿,损害了公民的行为自主权,只是由于中国的民法还在孕育中,所以目前还难以依法维权。 不少地方发生过恶保安侵权甚至伤人的事件,这里出现的是同一类问题:保安不懂得自己的权力的限度,很容易把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发挥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要改变这个现状,我认为简单呼吁加强保安职业道德是没有效果的,我们要做的是建立规范保安行为的法律制度。从法律追究的角度来说,受害者有权向商场和保安索赔,如果商场认为该行为系保安私人行为,甚至商场是同一些专业的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合约,那么,商场有权向实施侵权的保安和保安公司进行第二次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也有一种情况是商场方面要求保安做一些违法行为,这个时候商场理当负主要责任,同时执行命令的保安本人也有责任:他毕竟接受了商场的要求。这里涉及到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侵权责任的认定,这需要更细致的司法解释甚至人大立法:比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但是未造成损失和伤害(包括金钱财物、时间、精力以及名誉、精神的损失和伤害)的,必须公开道歉,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按照实际情况加倍赔偿,甚至可以就荣誉侵犯、精神伤害进行分级规定(假定本人被辱骂的伤害是轻微级别1,赔偿100元,本人父母被辱骂的伤害是轻微级别2,赔偿200元)。 要解决很平常的商场侵权问题,并不是小菜一碟的事情,涉及到公民权利意识的成长、法律制度的完善、维权渠道的畅通,这是一个建设的过程,所以我们还将看到类似的侵权和伤害的发生,也因为此,我们期待着,更加细化的公共规范的建立,和平时代的社会进步就是一些规范细节的逐步改进,这样的改进总是需要有人来实施,这将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立法者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