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管不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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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11:39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背 景 流浪者在长沙救助站门前死去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11月10日下午,一辆出租车将一名流浪者送往长沙市救助站。2个小时后,该流浪者在救助站门前的电线杆下死去。 据目击者介绍,这名流浪者是10日下午5点多钟被4名男子用一辆出租车送到救助站的 《长沙市“110”社会联动实施办法》规定,被送往救助站的人员如果是危急病人,只能由“110”将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康复后救助站才能接收。直评救助站外怎有“冻死骨” 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人们普遍认为孙志刚式的悲剧已成为过去。然而长沙这个流浪者的遭遇,不啻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指望一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就可“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实在是不现实的奢望;良法还需要良好的运作机制保障实施,才能出现良效。 毋庸讳言,如何对待危重病人是各地在救助管理中存在的一道难题,有鉴于此,长沙市专门出台规定:如果需要救助的人员患有疾病,需要救治,应该首先通知“110”,由“110”送往市公安局指定的医院对其进行治疗,等到其康复后,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后再由救助站负责救助。但救助站却从“先治疗后救助”的规定中寻得推脱责任、拒收患病流浪者的借口。当收治遭遇急救、当活生生的生命遭遇硬邦邦的规定,前者就要让位于后者,急救被利用为不收治的托词、生命被僵化成法规的注释。 法律之效其实是执法之效。具体到救助管理工作,是教条地恪守法规原文,还是深悟法规条文背后的寓意。贯彻执行法规的精神,决定着法律法规的实际收效。 一个生命的逝去,促使“良法”淘汰“恶法”;又一个生命的逝去,希望能确保今后“良法”结出“善果”,尽管以生命为代价惨痛了些,但这种标志性的法治进步仍为我们所祈愿!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1月14日 文/陈光链 接 上班族拿起DV拍小偷 北京国家图书馆附近的过街天桥上小偷肆虐,但报警电话却叫不来抓小偷的警察。据了解,桥的西面归紫竹院派出所管辖,桥的东面归大钟寺派出所管辖。这两个派出所都认为,桥上部分不归其管辖。因此,桥上的治安问题始终无人问津。因为听腻了“我们只负责马路东(西)片的地区,桥上不归我们管”的话,附近的上班族于是拿起手中的摄像机:“没人管我们管。”(详见本报11月13日A13版)纵论为何会出现“该管不管” 国家设立救助站的宗旨就是救助那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一杯热茶,一顿饱饭,一个温暖的房间,一个打给“110”、“120”的电话,都有可能使那些病重甚至病危的流浪人员的生命得以延续。警察抓小偷更是天经地义的事,法律是不允许警察在违法犯罪面前袖手旁观的。而现实中,这种“该管不管”的事情却并不在少数。人们不禁要问,本来是为了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的制度,为什么却成了一些人失职行为的“挡箭牌”? 我们知道,法治社会首先要求有一个完善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即所谓的良法。但是,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穷尽天下之事,它还需要有一个有着强烈的责任心的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显而易见,就文前的两件事情来说,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这些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的主要原因。 但是,问题远不仅仅于此。长沙救助站的事情被媒体披露已经一个星期了,面对极为愤慨的长沙市民,事发单位及其上级领导没有拿出丝毫的积极措施,也没有给市民一个满意的答复。令人稍感欣慰的是,北京警方的行动还是非常迅速及有效的。事情见报的当天,海淀警方即派出了治安人员在过街桥附近巡逻。海淀警方的有关人员还表示,在进行相关的调查后,将根据首问负责制,对推诿报案者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也看到了舆论监督的无奈,它促使我们对我们现有的制度进行反思。同时,我们看到,我们的监督机制中尚缺乏一种及时有效的“纠错功能”。 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也是加强政府官员、司法人员责任心的保证。完备的法律制度、高素质的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三者缺一不可,这是我们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也是我们整个社会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这就是救助站不救助、警察不及时抓小偷带给我们的启示。 摘编自《法制日报》11月17日 文/殷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