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系统实行证人宣誓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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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16:01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今年10月30日上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一宗拖欠货款纠纷官司二审开庭。与以往不同的是,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多了一道程序:向法庭宣读作证誓词。中院的法官表示,让证人在法庭上宣誓,是为了唤醒证人的良知,加深对当庭作证意义的认识,促使证人如实作证。 据了解,这种国外通常的做法在我国法院系统也已开始悄悄实行,而当天上午开庭审 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是目前困扰法院审判的一大难题。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之低,已不同程度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证人证言发生反复、矛盾,证人作伪证、假证等现象普遍存在。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分析认为,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一直以来,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对证人制度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就十分简单,对证人作证缺乏基本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证人有出庭的义务,但对拒不出庭的证人未设定任何制裁措施。即便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而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人作证问题也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对证人出庭的方式、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证人证言的效力以及质证规则等,还都未有全面系统的规定,致使证人作证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专家认为:证人宣誓制度看起来虽然很形式化,但有它的实质法律意义。通过宣誓,证人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会对证人产生约束力。会培养证人的道德感,同时也使证人更具社会责任感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最终能给人们注入一种理念,即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