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吃不准”并不等于可以“不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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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18: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相关专题:< 新浪评论专题 > 作者:郭振清 作为控股的大股东,不仅无法介入公司经营、管理,而且在委派的董事和小股东联手侵吞公司资产后,也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撤换以维护股权;而有关职能部门明知大股东的权益被严重侵犯,却屡屡驳回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理由竟是“《公司法》有漏洞”———新华网11月11日的一则报道,披露了一位浙江投资商在安徽省黄山市陷入的这种困境,并发 案情的由来并不复杂:浙江淳安西园和杭州久大置业两家公司在黄山市合资成立了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淳安西园占股69.3%,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这位董事长在因挪用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被公安部门立案查处时,竟私自将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位让给了小股东久大置业的法定代表人。从此,作为大股东的浙江淳安西园就被彻底“架空”了。而淳安西园要想维护股权,就必须召开股东会换掉自己不信任的董事长、董事,但小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却“依据”《公司法》中股东会只能由董事会及董事长召集的规定,拒不召开股东会。 出于同样的“依据”,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当地有关部门多次驳回淳安西园临时股东会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有关方面负责人一方面承认,淳安西园的股权“被严重侵害了”;另一方面却坚持认为,《公司法》相关规定不明确,他们吃不准,在吃不准的情况下“驳回”而不“核准”是惯例。也就是说,因为《公司法》规定不明确,只要一方股东不配合,股东会就永远开不成。 而有关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有关方面的这种说法是讲不通的。其实,任何法律都是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基本规范,都是对当事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原则性调整。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生活,法律应当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而不可能穷尽相关法律关系的一切环节和细节,更不可能事无巨细都预先规定得一清二楚。这是立法的基本常识。很多具体的规范在法律条文尚未明确的时候,应当根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遵循法律本身的逻辑来进行裁量,而不能借口“相关规定不明确、吃不准”而拒绝履行执法职能。这是法律对执法者的起码要求,也是执法者需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素质。 正如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的,在本案中,法律的完善当然是一个方面,但执法部门也要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在《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公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去处理有关纠纷。 也许,对于有关执法部门来说,一个最基本的行政理念应当谨记:在依法治国的背景条件下,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永远都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和借口。因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这种事件并非个案,相反,是“屡见不鲜”。另据报道,前不久曾有一家公司的5个股东一致要换董事长,但就是换不掉,因为董事长就是不召开股东会,有关部门依据《公司法》也是拒不受理股东的变更请求。看来,这类问题必须得到相应的重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而这些,都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但愿有关职能部门能够切实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尽力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