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职工借款必须借贷者自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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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10:04 南方都市报 | |
企业向职工借款必须借贷者自愿 市劳保局就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本报讯(记者綦伟 通讯员吴子因)昨天下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专门会议,就解决广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向社会做解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郑玉华说,一些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要求职工在11月30日以前一定要参保,否则过期不候,这种解释是错误的。他说,《意见》的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政府从减轻困难企业的负担来考虑,对在200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采取缴费基数仍按去年的社会保险年度标准执行,即按社平公资1845元缴交。11月30日以后,职工仍可参保,不过此时的缴费基数要按现在的年度标准,即社平公资2092元缴交了。 另外关于筹集参保资金的方式,郑玉华说,《意见》并未要求职工个人出资,只是允许困难企业在职工本人自愿的条件下,可以向退休人员借款缴交。除非职工自愿表示放弃,这些钱最终是要还给职工的。郑强调,困难企业如采取向退休人员借款方式筹资的,必须遵循四条原则:一是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会议同意;二是必须是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借资;三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与退休人员签订包括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的协议书;四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必须负责解决不低于所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三分之一的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