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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旧城区拆迁补偿费增20%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10:40 南方日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历史旧城区拆迁补偿费增20%

  本报讯广州市首次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后出台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下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
闻发布会,正式公布这一地方法规,按照新办法,在历史旧城区的拆迁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增加20%确定补偿金额。

  《办法》在草拟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首次以登报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广州市首次立法听证会,对《办法》草案进行听证。提交人大审议后也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市民有疑问可到拆迁办咨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历史旧城区”,同时也考虑到该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因搬迁失去的原有比较完善舒适的居住、交通、教育、购物等环境的无形损失的补偿,《办法》规定,在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

  “历史旧城区”的范围如何确定?广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历史风貌区与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图”中界定了“历史旧城区”的范围(如图)。如果市民对自己房屋是否属于红线内有疑问,可以到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咨询、核实(越华路越豪大厦内)。

  产权调换制避免“拆迁烂尾”

  《办法》中规定的产权调换制度,避免了“拆迁烂尾”的困扰。原址产权调换与以往的回迁主要区别在于,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则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房屋建成后被拆迁人有优先购买权。新办法解决了广州市过去在房地产开发中,因开发企业资金缺乏不能继续经营形成“烂尾地”、“烂尾楼”时被拆迁人“回迁”无望的问题。

  设最低补偿标准保障居住权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并且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补拆迁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这样对于城市里生活较困难的居民,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还有安居的保障。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副市长许瑞生介绍,《办法》授权市政府制定最低补偿标准,目前市政府相关部门已拿出了方案,有关规定将在明年1月1日前确定。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承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并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对拆迁人履行该义务的监督责任。《办法》还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对拆迁公告公布的场所、方式和拆迁公告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此外,《办法》还完善了评估机制。

  国土房管局承诺把好发证关

  由于在《办法》施行前后补偿标准不一致,新办法实施后历史旧城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提高,会不会有开发商最近突击办理拆迁许可证,争取较低的补偿?对此,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该局会按规定把好关,其实,现在申请拆迁许可证,可能在明年才能核发。

  姚伟新 穗仁宣

  历史旧城区范围(虚线内)示意图(图表略,详见报)

  制图:何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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