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犯错追责领导,不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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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15:30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魏文彪11月18日《潇湘晨报》报道:11月17日,长沙市公布了《长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一改过去大部分行政执法过错未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局面。长沙市法制办副主任彭国元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既包括执法单位的责任,也包括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目前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以追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责任为重点。 有的领导干部因为下属的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可能会感到“很冤”,认为自己又没有直接责任,“没有理由”应当受到处罚。抱这种想法其实是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问题简单化了,没有看到行政执法制度的复杂性及行政人员行政行为间的关联性。 下属犯错时自己可能确实是不知情,但不知情其实就是失察,那就应当承担失察的责任。或者说犯错是某一下属的“偶然”行为,“平时他并不这样”,但对下属思想动态及行为轨迹不也应有所了解与察觉吗?下属犯错看起来是“偶然性的个别行为”,但也与领导干部平素的教育乏力有关。下属行政时有过错,就表明领导干部平时放松了教育,没有带好队伍,那就是失职,就应当被追究领导责任。如此说来,因下属行政过错被追究领导责任不冤。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出错,那就是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当事人应当被追究责任。但同时事情的发生也伤害了群众的感情,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伤到行政机关的声誉,那犯错之人的领导就应当出来为这部分后果“买单”。或者说,除行政过错对象受到伤害外,人们也因为行政人员的过错行为愤怒了,那就除要处罚直接责任人外,领导干部也得要“牺牲自己”来平息群众的不满。行政过错的后果越严重、群众不满情绪越强烈,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级别就应当越高。因行政过错引发群众不满,通过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形式来平息这种不满,应当成为政府与行政单位的一种义务。从广义上来说,行政人员不但应在具体事务上进行服务,也应服务于群众的心情与情绪。 上下级行政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无形”的层层负责的关系———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更高一级负责,这本就是行政体制的基本特点。最底层行政人员犯错其实就是其上级在更高一级领导面前犯错,依此类推,从理论上说,所有被选民赋权的每一级行政人员都或多或少脱不了干系,都应承担直接或间接的相应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某一级领导干部因为下属或下属的下属出错而被追究领导责任又有何冤枉可言呢?高级别领导干部由选民直接任命,因而必须直接对选民负责,其属下行政人员出错,就表明高级别行政人员有有负选民之处,那赋权给他的选民就有权要求追究其相应责任。行政机关如不追究,任命机关就有权施以处罚。 行政人员无论级别高低,其实都是直接或间接由人民任命,就都应对任命者负责。为督促行政人员更好地为任命机关负责,在履行职责与追究责任上实行必要的“连坐”是可以且是必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