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老妪继承遇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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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2:35 齐鲁晚报 | |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姜海如点评:因为老太太当时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因此我认为她与继子所签并经过公证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继子所给老人的赡养费不足以供给老太太的居住、医疗和生活所需,她可以随时要求追加。 一位七旬老妪的丈夫去世了,继子以她是改嫁过来的为由,仅答应每月给她300元赡养费,拒绝老人分得其它遗产,并与她办理了公证。15日,老人的娘家侄子于先生向记者反映 这位家住临沂的老人今年73岁,现在住在她娘家侄子在农村的家中。十多年前,于老太的前夫去世了,后经人介绍,没儿没女的她嫁给了临沂市一位退休干部张老头。于老太为人善良,身体也很好,很会照顾人,两位老人互敬互爱,相处得非常好。张老头只有一个儿子,他和儿子都有房产,并不住在一起。今年初,张老头突然生病去世了,临终时也没有留下遗言。对于遗产问题,基本上是于老太的继子说了算,于老太也没有过问。 据于先生讲,张老头去世不到一个月,继子就对于老太说,她是改嫁过来的,父亲的房产以及其它遗产没有资格分。善良又不懂法律的老人认为继子说得也是理,就没有多过问。最后,继子表示每月给老人300元赡养费,老人搬出原来住的房子另觅住处。为了避免老人反悔,继子还对协议进行了公证。 于先生说,他今年10月份才知道此事。他认为这样对老人很不公平,老人现在也很后悔,但是协议已经做了公证,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下篇简介:六年前,他们非法同居生下了一个女儿。两人分手时私下达成协议,每人抚养孩子三年。但现在男方已经抚养孩子四年多了,女方却拒绝抚养女儿。欲知详情,请继续关注“法援在线之家庭纠纷版”(二十二):亲生母拒养私生女。 本报记者 董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