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房吃'闷亏' 一客户质疑银行“行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7:04 湖北日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崔逾瑜报道:“我在银行办按揭买房,本以为每月只需按计算机算好的数额还本付息,没想到银行还要收取从放贷日到第一次还款日期间的利息!”17日,办了按揭买房的张女士感到吃了银行的“闷亏”,于是向本报新闻热线投诉。 今年9月,张女士在东湖风景区附近看中一套商品房。10月,她到交通银行办了16万元的按揭贷款,双方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5年还清,月供3002.57元,还款日 11月4日,银行打电话到张家,说当日已经放贷,要张11月21日先还4日到21日间的利息360.4元,再从12月21日起每月还本付息3002.57元。 对此,张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她说,合同规定我的还贷日是21日,银行为什么要提前17天放贷,还要我付利息? 带着张女士的疑问,记者来到交通银行花桥支行,该行一位业务经理告诉记者:“道理很简单,你拿银行一天的钱,就要付一天的利息。”他解释说,贷款是11月4日发放的,银行是12月21日扣第一次月供,16万元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是47天,当然要多收17天的利息。 记者问,为何不将放贷日作为客户还款日?刚从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赶来的一位处长称:“中国人民银行把每月20日作为结息日,我们就将21日作为指定还款日,但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贷款都集中在每月的21日发放。”他解释说,“多”出的那部分利息叫“零期”利息,各大银行都是这样收的。“实际上,银行一天利息都没多收,放贷日是2003年11月4日,最后一次还款日是2008年11月4日。第一期多收了17天的利息,最后一期则会少收17天的利息。” 然而,经济界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第一期本金高达16万元,而最后一期的本金只剩2990.68元。按照“月还息=贷款剩余本金×月利率”的公式计算,张女士最后一期剩余的13天要还本付息共计2995.83元,比月供仅少6.74元,与“零期”多付的360.4元利息相抵,张女士还是亏了353.66元。 据该处长介绍,要想免付“零期”利息,客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应确定放贷日即为指定还款日。但张女士却告诉记者,当初签合同时,银行方面并没有任何相关提示。她认为,银行这种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零期”利息的“行规”,实际上是对客户的欺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