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操作”太露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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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7:1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报道,重庆梁平县的秦某在当地开了一家理发店。1993年4月,秦与一直没有生育的妻子商定向街坊邻居们“借种”,同时约定要收费。之后,秦某介绍了14人在理发店内“借种”,共收费700元。当得知警方“过问”此事时,秦某便外逃,长达10年。今年上半年,秦某因房屋拆迁问题回家,在与有关部门大吵大闹时被警方抓获,日前被梁平县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当地报纸在报道这一判决时则用了这样的标题:《重庆一男让邻居嫖宿妻子自己旁观》(见11月17日《重庆晨报》)。 这起案子到底是不是卖淫牟利?如果不是,理应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如果是,从情节上看,似乎也应在治安处罚的范围内结案;即便是按照《刑法》条款来惩处,也还有个追诉期问题,难道介绍卖淫罪的追诉期长达10年?况且,秦某的“罪行”10年前仅是警方“过问”,并没有对其立案与侦查,即使立案,警方也应将嫖娼的一起抓获。再退一步,假使如此也算公正执法的话,为什么早不抓、晚不抓(秦某回家后),偏偏要在秦某因房屋拆迁问题跟有关部门发生了纠纷时才去捕人呢?明眼人一看便知:秦某跟政府的有关部门“大吵大闹”了,因此才抓他、才判他,就是以此让秦某的乡邻们明白:“跟政府过不去,有你好看的!” 至于记者写稿时使用的那个标题,我看这是故意精心选择的“角度”,是为了宣传与见报的需要。 这个案子在梁平县的一审已经完结,秦某“负案在身”,其妻及邻居们估计已成惊弓之鸟,该案二审时恐怕也难以翻案,但这起案子却难以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因为在这起案子中,法律的“工具性”功能被梁平县的某些人、某些执法部门操纵得太露骨,并且自己还没有丝毫感觉,竟还得意洋洋地作为“成果”与“政绩”拿到媒体上公开宣扬。 法律本应是神圣的、崇高的、公正的、无私的。如果政府的“做法”是为了“自利”———对自己有利时就将法律搬出来,对自己无利时就将法律冷藏或搁置起来,这将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孙振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