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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在家物业换水管 回家犹入“水帘洞”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8:20 新华网

  物业公司为居民楼更换共用上水管时,在业主不在家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以致业主家中进水。为此,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主责,业主负次责。

  本市老沪闵路上的一居民小区因楼内共用上水管年久锈蚀老化,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于2000年就着手对所属小区的上水管道进行调换,但由于个别业主不认同,部分楼的换管工
程一度搁浅。

  物业公司为了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仍决定在受到阻碍的28号楼进行施工,并派人到持反对意见的陈先生家告知施工日程,但施工那天陈先生夫妇并没有在家等候。对此,物业公司不得不绕开陈家对其他住户的上水管进行了调换。为了不影响陈家继续使用旧水管,施工人员遂将该水管从陈先生所住二楼以上予以截断,并封住了端口。

  然而,就在对老水管施行“手术”的第二天下午,该老水管发生漏水,陈先生家中水漫金山,家中地板、家具等受损。按陈先生的算法,由于水管漏水,给他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万余元,但和物业公司交涉多次,仍未对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最终他只得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对其家中的电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并赔偿因水管漏水造成的装潢、财产损失30527元,以及临时借房过渡费等费用8790元。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先后两次对陈先生家的财产物品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室内装潢受损7640元,室内财产物品受损96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从居民生活用水卫生和安全角度考虑调换上水管,在职责范围内,但在未做通全体居民工作、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特别是在陈先生夫妇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因施工造成其家中进水、物品损坏之后果,物业公司具有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陈先生夫妇在物业公司上门通知后未予配合,由此造成家中财产受损,其自身也有过错,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先生夫妇财产损失6440 元、临时借房过渡费等其他费用1897元。(文/陈澄清李郭平)(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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