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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理论探讨:对会员入会资格的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8: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什么人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这涉及到工会组织权的主体问题。对此,2001年10月修订后的《工会法》和2003年9月中国工会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均作了明确规定。但这几年出现了一种很值得研究的现象,那就是有些私营企业主也提出加入工会,有的甚至自己组建工会、自己担任工会主席,他们的理由是:既然私营企业主能入党,当然也能加入工会。

  笔者认为,私营企业主可以入党,但是否可以加入工会尚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从法律上看,私营企业主加入工会没有法律依据

  从现行法律看,《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也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在上述条文中,明确了工会组织权的主体是职工,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不是其他人。具体来说,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人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是现代工人阶级的一个典型的标志;二是他们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直接生产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但私营企业主不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是以企业利润为主要收入来源;他们不是“工薪阶层”,而是资产所有者,是“资本阶层”;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其身份是经营者和管理者,在企业中直接从事经营和管理活动,虽然他们的经营管理也要付出相应的体力和脑力,但他们不是企业劳动关系中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身份。

  从理论上看,工会和党性质不同,不能进行简单类比

  有些人认为,私营企业主都可以加入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还不可以加入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难道入会的要求比入党的要求还高?

  持这一观点的人是把工会和党进行简单的类比,推导出私营企业主可以加入工会的结论。笔者认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组织,由于其性质的不同,体现性质的方式也不同,对各自组织成员的要求也不一样。

  众所周知,党组织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党组织的这种先锋队性质,是通过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出来,而主要不是通过党员的社会身份体现出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党纲、党章也从来没有规定过只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即工人阶级分子才可以入党。事实上江泽民还指出:“民主革命时期,由于当时中国社会的特点,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党员来自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不少来自知识分子,还有来自非劳动者的革命分子。”

  正是因为“我们党的理论和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我们党高度重视在思想上建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武装全体党员,不仅要求全体党员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求党员首先在思想上入党,指导他们为实现党的纲领和任务而奋斗,因而保持了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党组织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对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有党性对其党员加以约束,那些非工人阶级分子入?骋院螅匙橹心芰逃⒏脑焖牵顾蔷哂泄と私准兜南冉枷耄⑽迪值车母倭臁⑷挝穸芏贰?

  而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工会是由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即工人阶级分子所组成,这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性;只要是工人阶级分子,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这体现了工会的群众性。参加工会的惟一条件就是会员的身份必须是工人阶级分子,会员的身份是工会性质的物质载体。

  工会组织与党组织的最大区别是群众性。工会不是先进组织,工会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也没有“会性”去要求和约束会员。入会的惟一条件就是其社会身份。如果我们不对会员的社会身份加以要求,什么阶级、阶层的人都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那就失去了工会的阶级性。

  从实践上看,私营企业主入会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在私营企业中,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是有所不同的,尤其是从他们所追求的直接目标上看,二者是有矛盾的。在私企的劳动关系中,私营企业主是资方代表,工会则是与资方相对的劳方代表。如果私营企业主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就会混淆劳动关系双方的界限,模糊工会的身份,削弱工会的作用,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一旦出现劳资矛盾发生劳资纠纷,工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身份不明、责任不清,很难作为劳动者一方代表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不了工会应有的作用。

  工会在具体的劳资纠纷的处理中,与私营企业主形成的关系涉及到劳动法律关系和工会法律关系。《劳动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职工群体的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一旦私营企业主参加工会,这种法律关系就含糊不清了。当私营企业主成为工会会员,在工会法律关系中,工会与老板的关系既是外部关系又是内部关系。工会既是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又是私营企业主的代表,因为私营企业主是会员;工会既要维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利益,又要维护作为工会一员的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如果私营企业主可以入会,作为会员,他有权要求工会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工会来讲,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利益则是自己不可推卸的应尽义务。这样的工会如何工作?当工会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时候,工会既代表职工又代表私营企业主,这样的集体合同除了走形式之外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在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工会既维护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又维护职工的利益,工会既代表原告又代表被告,工会将如何是好?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律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私营企业主加入工会似乎都站不住脚。至于说私营企业主加入工会是工会代表性和广泛性的进一步扩大,是与时俱进,也站不住脚。工会的代表性太广泛了,尤其是在某一具体企业,既能代表职工,也能代表私营企业主,什么人都代表,则实际上是什么人也代表不了。当然,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私营企业主的利益也有可能受到侵害,也需要有组织来代表、反映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完全可以根据《宪法》或《企业法》,成立“私营企业主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家协会”来代表、反映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而不是参加工会,这也是市场经济下建立三方机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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