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股权重组,不能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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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8: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前不久,天津汽车水泵公司34名职工来到天津市总工会,反映该公司在股权重组过程中,不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操作,严重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他们请求工会对其实行法律援助,帮他们依法讨回公道。 汽车水泵公司原是拥有700多名职工的国有企业,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所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实行股份制改造后仍无大的起色。为摆脱困境,企业寻求与外地一家民营企业联 此做法引起许多职工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样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有关劳动法规。职工们称,我们不少人已经在企业工作了二十余年,而且和企业已签订了二十年的长期劳动合同,如今已经四五十岁了,现在用人单位单方强制要求改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后企业如果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我们怎么办?劳动部1998年下发的《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们说,企业为什么不按规定办?企业重组的“家规”为何背离国家的劳动法规? 职工们要求在新签的劳动合同中维持原定的期限,被企业拒绝。企业称,若职工不签订新的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解除,给予职工一年工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补偿金。职工们则认为,按天津市1998年62号文件精神,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半月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三十六个月,企业在这里给我们打了折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34名职工来到天津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引起市总领导的高度重视。 市总派出工作人员几次前往该企业了解情况,宣传有关的劳动法规和政策,与企业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但未能取得进展。企业有关负责人并不认为此做法不妥,称如果维护了这些职工的权益,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就会影响企业的股份重组计划。 在此情况下,天津市总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这34名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派出律师代理此案与企业对簿公堂,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悉,目前天津市汉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此案,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