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炊归途溺死学校应负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9:13 南方都市报 | |
野炊归途溺死学校应负责任 宝安区教育局称集体野炊未经审批,校方存在管理漏洞“野炊归途溺亡 家长索赔90万”追踪 本报讯(记者王涛)昨天,“西乡镇中英文学校一12岁学生野炊归途被淹死”一事引 昨天,宝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卢科长称,区教育局未收到该校组织学生户外集体活动的申请。此事反映出该校在管理上的漏洞,该校和责任老师都要受到严厉处罚。据他称,宝安区劳动局上周还专门召开由全区90多所民办学校董事长和校长参加的校园安全会议,要求各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的管理。 他表示,将吸取此事中的教训,从三个方面加强预防措施: 一是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由于区里的民办学校较多,学校师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也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学校领导安全意识很淡薄,这是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的最大隐患,今后要监督各学校进行多样性的安全教育。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宝安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程》已规定5人以上的学生外出活动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先与所在镇(街道办)文教办公室签订责任书,后者再与区教育局签订类似的责任书。一旦发生事故,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此后,还将实行“副校长—年级组长—教师”的三级责任制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人的责任。 三是要加大抽查监督力度,加强对安全制度贯彻的情况。 另外,记者在前天采访中了解到,该校负责人曾称这项活动未得到学校的许可。那么是不是说事故责任由带队老师独自承担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佘涛称,不管这所学校有没有批准这项活动,由于是该校老师带队进行野炊的,可以有理由认为,老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学校应负过错责任。如果在返回途中,带队老师曾劝阻学生不要中途下车,学生落水后,学校曾积极救助,则能减免该校的部分过错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