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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性关系并怀孕 私定补偿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9:28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一女子和有妇之夫发生了性关系并怀了孕。双方签订了协议,男方支付女方补偿金8万元,并首付给女方2万元,女方做了引产手术。之后,女方多次要求男方付清余款。男方及其妻子把该女子告上法院。近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协议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林美和原告方华是夫妻关系。2002年,方华与张芳发生非婚性行为,并致使张芳怀孕。2002年4月6日,方华和张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方华付给张芳8万
元作为补偿,首付2万元,余款分3年付清。当日,张芳就到医院做了人工引产手术。事后,张芳以要求方华继续付款为由打电话到两原告处,两原告不愿意继续付款,就把张芳告上法院,诉讼期间,张芳提起了反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那份协议是否有效展开辩论。法院认为那份协议是基于方华和张芳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非婚性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产生的。根据民法通则,方华和张芳之间的非婚性行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违反了我国性道德规范,因此该份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同时,法院认为,方华以有妇之夫的身份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并未能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致他人怀孕实施引产,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而张芳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方华是否离婚,方华手写的假结婚证等缺乏正确的判断,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方华向张芳支付2万元作为张芳引产生理和心理上的补偿,其补偿额度可予以许可。原告林美无法举证方华已支付的经济补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原告要求返还已付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张芳作为次要过错责任方,业已获得原告方华2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其反诉要求方华按协议履行,继续支付补偿款等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以上均化名)

  (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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