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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0:3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9日讯(记者谢远东)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律师今天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关条款是否与种子法冲突而自然无效。据了解,这是立法法实施后,公民首次以律师身份根据该法规定提出立法审查建议。

  据了解,《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于1984年4月27日试行。《河南省农作
物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1月8日正式实施,1993年、1997年修正。该条例第36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提价,省没有规定统一价格的种子,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商定。”

  四律师认为,条例以上条款限制了种子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价格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和《中央定价目录》之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与上位法种子法和价格法相抵触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四律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1、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及时审查并清理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除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一起种子纠纷带入公众视野的。法院认为,“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目前,这一事件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相关报道见今日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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