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身体不健康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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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0:30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陈丽平 任职贵州省贵阳市某电脑软件公司开发部主任的罗睿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2002年8月,我参加了贵州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的考试,报考的职位是贵阳市一群众团体工作人员(计算机专业)。经笔试和面试我成为参加这个职位的考生中的第一名。体检后,用人单位却通知我,身体不合格(主要是断手)不予录用 罗睿在出生8个月时,由于一场火灾,左手被截肢,脸上也留下疤痕。然而,罗睿靠自己的努力,考取了贵州大学计算机专业并顺利毕业。罗睿对记者说,公务员招考应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考试成绩优秀,就应视为胜任该工作。可用人单位却因我是残疾人不录用我,于法无据。为此,罗睿曾向贵州省人事厅主管招考的部门和录用单位反映过,但至今没有结果。 贵州省人事厅1995年制定的《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要求(试行)》关于“体检标准”的规定为:“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其中疾病共列了52种,生理缺陷共列了15种,其中5种是针对残疾人而言的。文件规定:“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腱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罗睿就属于断臂这一条,因此体检不合格,也就没有被录取的资格了。 这一规定是否合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负责人的回答是否定的。这位负责人说,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了保证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在职工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把残疾人的残疾部分视为生理缺陷而视为身体不合格,就完全剥夺了这部分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权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这位负责人指出,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是这样定义的:“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可贵州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却把残疾人的残疾部分视为身体不合格,这样就把残疾人挡在公务员队伍大门之外,堵死了残疾人成为公务员的路。 目前,我国有六千多万残疾人,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有较大提高,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每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千上万名残疾人有相当一部分渴望成为国家公务员。 “消除一些地方在公务员录用标准中对残疾人的歧视性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等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的提案中提出的。 邓朴方在提案中指出,由于国家对公务员录用标准中的身体条件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中只是笼统地限定身体条件为“健康”,一些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在制定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时,将身体“健康”直接解释为“身体无残疾、无畸型”,歪曲“健康”的含义,严重剥夺了残疾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一些地方用人部门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残疾人考生报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在录取过程中以此为借口拒绝录用。这不但与国际社会的作法相违背,也不利于展示我国人权保障的形象。 为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负责人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对《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身体条件作出解释性规定,以消除地方在公务员录用标准中对残疾人的歧视性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