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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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1:10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背 景 武汉收押首个艾滋嫌犯 武汉一艾滋病感染者盗窃、抢劫,多次作案,8次被派出所抓获,却因没有合适的羁押场所而8次被放。武汉警方痛下决心,投资7万元建立羁押点,收押了全国首例艾滋病嫌犯。(详见本报11月12日A15版)直评“法律账”战胜“经济账” 我国《刑法》中有一条重要原则是:适应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毫无例外,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也应当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身份特殊,但并不拥有法外特权。然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很无奈地给予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以“特殊待遇”,抓了又放。主要原因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艾滋病是一种很特殊的传染性疾病。将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司法机关必须进行充足的准备。首先硬件建设要到位,要有专门专业的关押场所。其次,对工作人员要进行全面的培训。再次,要时刻准备着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进行医疗方面的救助。算下来,收押一名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成本是相当高的。苦于经费方面的限制,公安机关不得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将艾滋病犯罪嫌疑人重新放回社会,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危险状态。 武汉市公安局首次收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一次意义重大的突破,“法律账”终于战胜“经济账”,标志着我国法治化水平又向前迈出了一步。摘编自《沈阳今报》11月13日文/刘吉涛建议 羁押场所能否不选地下室 武汉的做法对于防治艾滋病感染者犯罪很有现实意义。但是当读到羁押场所位于一栋楼房的地下室、由四间仓库改建的时候,笔者却有点别样的感觉:花了7万元最终只将艾滋病嫌犯关进了地下室,可能有点不适当。 在一个法治社会,艾滋病感染者如果犯罪,其罪当追究,但是其身体健康却必须有一些特殊的照顾,他们理应拥有一般病患者所拥有的权利:充裕的阳光和良好的通风。而地下室往往不具有这样的条件,这样的环境是否有利于改造,我有点不放心。 我指出地下室的不足,无意指责武汉警方———从报道看,警方对于嫌犯的生活起居还是非常关心的,有关描述也很让人感动。我总感觉到这样的安排可能是源于对艾滋病的过分谨慎,导致选择地下室作为羁押地点。我们何妨让感染艾滋病的嫌犯住进平房,这不仅有利于他的生活,客观上也有利于创造改善有关人员的工作环境。 艾滋病感染者犯罪是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我们在为武汉的做法叫好的同时,对于艾滋病也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措施过度也有害。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1月19日文/邹云翔链接 15名医护人员被“艾滋针头”误伤 据《南方日报》11月19日报道,广州收治艾滋病人的重点医院市八医院,自1994年收治第一例艾滋病人以来,共有15位医护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生被污染艾滋病人血液的针头误伤的意外。该院负责人18日在向前来视察的广东省人大代表汇报时建议,政府应拨专款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给予补贴及购买专门保险,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纵论建设艾滋病防治体系刻不容缓 艾滋病治疗正在成为“刀尖上的职业”。这种威胁性还在时刻影响着广州市第八医院的其他病人。而最令该院头疼的艾滋病患者管理问题,则牵涉到艾滋病患者的长期救治场所和费用、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等方面。 联系到前段时间武汉收押全国首例艾滋病嫌犯事件,我们必须承认艾滋病在中国已经是一个重大的综合性社会现象。如果说医学专家考虑的是如何减少普通人群感染艾滋病的几率和加大救治的成功率,那么政府则要考虑建设一个完整的艾滋病防治体系。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及时发现艾滋病患者、让更加专业的医院和人员参与救治、给予部分生活无着的艾滋病患者以自食其力的出路、对部分违法的艾滋病嫌犯给予相应的惩罚。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中国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建立艾滋病监测系统;全国各大中城市和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地区,要完善一所具备为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保健服务能力的医院;要完成各类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专业知识培训。而现在我们所希望的就是政府能用最大程度的投入和最快的速度,将这些纸面上的规划都变成行动。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1月19日 文/毕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