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传销公司经理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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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2:38 南方日报 | |
高额回报作诱饵,骗来巨款即逃匿,造成3000多万认购款无法追回 三名传销公司经理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邬耀广杨晓梅)“我共从公司分红得到20多万元。我虽然是股东,股份占16%,但我没有投资,都是李卫东出资的。”被告人谭良平本想以传 经审理查明,1999年4、5月间,被告人洪宝平、谭良平在李卫东(另案处理)纠合及提议下,于1999年9月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海恩特实业公司,李卫东任法定代表人,洪宝平、谭良平分别任正、副总经理。该公司以推销产品为名,通过媒体及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宣称每购买1份海恩特实业公司的产品(有服装、电器等,每份为368元,2000年3月后为508元),可成为公司推广员,享有拿3个月共710元的底薪;如购买满30份产品,可成为公司代理服务点,发展推广员,并可从后来参加者认购费中收取每份5元回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加,进行“金字塔”型的传销活动。高青山在谭良平的介绍下,于1999年7月通过购买公司产品成为代理商,进而成为公司市场部经理。 据查,1999年9月至2000年5月间,海恩特实业公司以上述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吸引公众参与认购产品,将认购款汇入指定的海恩特实业公司账户及李卫东、魏保珍等私人账户,共计经营额为人民币1.8亿多元。2000年5月,海恩特实业公司在李卫东逃离后人去楼空,三被告人四处藏匿。经对其中8068人次进行统计,已造成认购款人民币3427.97万元无法追回。被告人洪宝平从中获利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谭良平从中获利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高青山从中获利人民币85万元。案发后追缴三被告人小汽车各一辆。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宝平、谭良平、高青山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洪宝平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谭良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高青山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万元;扣押三被告人的财物拍卖折款及冻结的银行存款发还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