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性化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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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04:17 京华时报 | |
作者: 赵兴洪来源: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 笔者认为,警方这样处理确实是一种符合人性的做法,使这两个老乡的手又握到了一起。 执法、司法回归人性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比如监狱的“性解禁”措施,比如法院的 立法要尊重人性,笔者以为应以人的标准对待人;把人当成人。所谓“以人的标准对待人”,就是要保护而不能随意剥夺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国家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哪怕他(她)具有道德上的瑕疵,哪怕他(她)正受到警察机关、公诉机关的指控。其次,“把人当成人”就是承认人是有弱点的,承认人在某些时候可能失去理性,可能犯错误。因此,我们就不能以“人性善”作为法律制度建构的出发点,要“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程序分化权力”,不应配置不受制约的权力。 据悉,酝酿已久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呼之欲出,这些改革将涉及司法权以及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重新配置。我们希望这次改革在制度重构上能够更加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的司法体制,才会给我们一个可以触摸的法治中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