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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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04:5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成都11月20日电(记者闵捷)四川省委组织部今天在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目的是让为政平庸者下,让群众不满意者下,让决策严重失误者下。 四川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蒋先继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省外一些城市近两年已颁布过此类专门文件,但是省级的此类制度还很少见。 在这个暂行办法中,规定有以下6种情况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干部要引咎辞职: 重大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本地区、本部门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出现严重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暂行办法把群众的意见放在重要位置,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时,领导干部也应当引咎辞职: 年度考核、干部考查或领导班子届末考查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查,认定确属不称职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群众反映强烈,经组织查实认定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做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在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的。 对应当引咎辞职而不主动提出的领导干部,暂行办法规定应责令其辞职,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对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等待遇根据新岗位确定。 暂行办法还规定,四川省内各级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可参照执行。 蒋先继表示,过去一个领导干部的行为虽有严重过失或不当,但在没有触犯刑律的情况下,一般难以让他下,现有党纪政纪中也缺少较为具体的操作性办法,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暂行办法填补了这一空白,使“引咎辞职”成为领导干部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一种管理机制,督促其更加注重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结合,全身心地做好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