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化 九种错误必须辞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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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08:24 汉网 | |
20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召开新闻通报会,宣布《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它首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虽没有触犯刑律,也必须自行提出引咎辞职;对应当辞职却未提出的领导干部,将直接免职。 《办法》规定有以下9种情形的,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 一是在年度考核、干部考查或其他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比例超过1/3,并经认定确属不称职的; 二是重大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三是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四是由于工作严重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是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是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是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群众反映强烈,经组织查实认定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八是本地区、本部门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出现严重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九是作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