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在津受礼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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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09:46 每日新报 | |
李海燕 新报讯 【记者李海燕】从 2004年1月1日开始,本市的流动人口将拥有更完善的法律保护了,新修订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宣告出台,它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流动人口,本市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天津经济和社会稳定、健康地发展,市政府特做出《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流动人口可维权新 的规定指出,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控告,有关部门要依法办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规定还指出,本市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将给予表彰、奖励以及优惠待遇。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和就业证、办理婚育手续,符合条件的,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立即办理;流动人口申办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 如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其中包括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和就业证、办理婚育手续和营业执照,符合条件而被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予办理的;对流动人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索要、接受或无偿占有流动人口财物的等,都将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要受到刑事处罚。 流动人口要守法新 规定也对流动人口加强了依法管理的力度,它要求流动人口来津不得租赁无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临时留宿他人,要向公安机关申报;若要将租房转租或转借他人,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不得在本市规定的禁招流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从事务工活动;不得无照经营、乱摆乱卖;如果在津生育子女,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证明,凭证明再在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旅馆和浴池等服务业,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从事这些行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