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卫生厅:要求做好发热病人接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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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1:35 青海日报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1月21日电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典防治工作,扩大对发热病人的监测面,避免因发热病人就诊、接诊空白而导致对发热病人失去有效的管理,11月18日,青海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要求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做好发热病人接诊工作。通告要求: 一、全省城乡个体诊所(包括社区服务站,下同)、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均有接诊 二、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现体温在37.5℃以上的发热病人,必须询问流行病学史,仔细进行甄别,凡病人不是来自疫区,且有非常明确的发热原因的,可采取常规治疗。 三、凡发热病人来自疫区,或无法判断发热原因的,应按有可疑症状者进行处理: (一)立即留观; (二)认真做好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详细住址、近期外出情况、发热及相关症状等); (三)与最近的设有发热门诊的乡(镇)中心卫生院或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取得联系; (四)将发热病人移交至上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 (五)做好交接记录。 四、做好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的上报工作: (一)凡在城镇个体诊所就诊的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由诊所的医生负责向当地县(区)疾控中心报告; (二)在村卫生室就诊者,乡村医生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报告,由乡卫生院负责报告至当地县(区)疾控中心; (三)在乡镇卫生院就诊者,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报告至当地县(区)疾控中心。 五、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推诿发热病人,不得拒报、瞒报疫情,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要增强防护意识,认真落实消毒隔离措施,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