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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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3:09 法制日报 | |
有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对本人未提出的应当责令其辞职对拒不辞职的应免去其现任职务 本报成都11月20日电(记者张晓东通讯员胡强)中共四川省委今天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四川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蒋先继在今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就这个“办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说明。据了解,四川省委出台的这个《办法》在国内尚属首例。 据介绍,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一是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或领导班子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属不称职的;二是重大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三是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四是由于工作严重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五是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六是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七是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群众反映强烈,经组织查实认定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八是本地区、本部门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出现严重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九是做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在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的。 据了解,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对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未主动提出的,应责令其辞职。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对引咎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但其工资等待遇应根据新岗位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