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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近期不会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08:1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广州11月21日专电(记者 吴俊 杨霞)

  在19日至20日于广州举行的2003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向记者透露,《仲裁法》近期不会修改。

  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首部仲裁法。近年来,
《仲裁法》的修改成为法律界人士议论颇多的问题,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上。根据《仲裁法》第58条和第70条,我国对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实行“双轨制”原则,对国内仲裁实行实体监督,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实行程序上的监督和审查。国内有学者对这一原则提出看法,认为对国内仲裁裁决涉及实体审查过于苛刻。

  卢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制定的,总体上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务院法制办近期内还没有修改《仲裁法》的准备。他认为,我国仲裁机构独立办案,总体情况良好,一些地方仲裁机构遇到的困难是仲裁发展初期难以避免的,不是单凭修改《仲裁法》就能解决问题。

  卢云华还谈到,他不赞成现在有些学者提到的“给仲裁机构松绑”的说法,他认为,我国仲裁事业刚刚起步,离不开法院监督,法院应该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加强监督,而不是相反,法律制定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个别事件而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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