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就业服务期间可领两个月生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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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10:16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黄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在接受就业服务期间,对于主动进行求职登记,积极参加培训与接受推荐就业,属于申领失业保险范围且生活困难的,比照失业保险金标准,先支付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属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其他救助方式先给予不超过二个月的生活救助。对于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凭营业执照按“低保”标准一次性发给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其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 据了解,对于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其《承诺书》上签署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确认意见,并注明其未能就业的原因。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兑现待遇。据介绍,对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按规定享受期内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高额度不超过其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其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费,作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营业执照期满后不再经营的,可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