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订暂住证管理规定 乱扣暂住证重罚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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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10:49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李海燕】 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流动人口中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也将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护了。新修订的《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来津的暂住人口要申领《暂住证》,对于非法扣押《暂住证》的,本市公安机关将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津3日内申领《暂住证》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暂住人口的户政管理,保护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近日特做出《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新修订的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要求来津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要在到津3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同时还要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要在期满前7日换领《暂住证》或办理延期手续。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50元以下或2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如果《暂住证》丢失或暂住户口登记项目有变更的,要补领《暂住证》或办理变更手续。本市要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身携带《暂住证》。 不能乱扣《暂住证》 本市规定,暂住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暂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伪造、变造、买卖、扣押《暂住证》。否则,将被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本市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留宿没有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没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同时本市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佣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否则,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干违法事注销《暂住证》 来津的所有暂住人员不能从事非法活动,否则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新修订的规定予以处罚外,本市公安机关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其《暂住证》,并责令其返回原户口所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