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重的担子别给“人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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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11:3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最近,一些基层法院大张旗鼓地选聘人民陪审员,据称其目的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司法腐败”,并形象地把将产生的作用比喻为“铜墙铁壁”。 诚然,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也是司法民主的表现,这是件好事。但在我国现代司法实践中,它显然是进行得有点乱,有点随心所欲。一会儿认为它可有可无,摆设一个,一会儿认为它作用无比,似乎万能,譬如“铜墙铁壁 根治或者说最大限度地遏制司法腐败,难道依靠“人民陪审员”就可以了?把希望寄托在这上面,要么是一种急功近利,要么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意义的曲解。单线条的、非此即彼的见解不仅从理论和逻辑上站不住,在实践中也行不通。 法院自己选举或选聘的陪审员能对法院工作形成监督?关于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条件、程序、人员素质诸方面尚待完善,目前,大多运用法院组织法选举或者选聘。像某区法院就准备采取这样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程序是个人自愿报名,最后的关口就在法院的手里了。选定的标准到最后敲定任命直至报区人大备案的整个过程,是否体现民主,换句话说,挑选出的人是法院喜欢的、认为合适的人,还是真正能代表人民的人?这种依据自家规则选定的陪审员,其身份首先存疑。充其量是选定了几个编外的钟点法官。有人建议这种选举或者选聘是否由地方人大来做,可能更有公信,当然,这只是一种探讨意见。 陪审员的角色很难起到普遍的司法监督作用。陪审员大多是不拿薪水的,换言之,他从事的是非本职的、带有公益色彩的活动。司法腐败的事先预防、事后惩治的许多环节,他们注定不可能一一亲历。对于他们中的大部分,最切实际的权利是在庭中审判形式中体现。他们当然可以说不,可以结合自己的专长甚至是发表纯情感的一孔之见——这些当然能让司法生动,但对遏制司法腐败并无大益处。试想,一个早有预谋的、有行政干预的、就连同级的甚至是上级的司法部门都不能预防的腐败,仅靠人民陪审员就能够遏制?陪审员可以投反对票,发现问题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但不要忘记,这是有很大的风险的。能让一个普通公民冒这样的风险么? 遏制司法腐败任重道远,显然不是仅仅依靠人民陪审员制就能遏制的。至少,遏制的重担不是依据这样的程序产生的陪审员所能担负的。人为地拔高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会带来对于该项制度的不信任感,不利于制度的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