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错而引咎辞职者不应再担任公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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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15:5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华西都市报》11月20日报道,19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宣布《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它首次明确规定9种情形的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 把干部因犯了错引咎辞职的9种情形公之于众,是便于监督。而《办法》延伸的部分却没有了下文,因此可以说,这个《办法》不是一个非常完整的办法,最起码说是不够严谨,还是有漏洞的。其实,引咎辞职在世界许多国家政界中实施,比如在韩国,政府官员因犯了 从这一点看,是否解决好干部因犯错误引咎辞职后的去向问题,对这项制度能否起到既教育本人又教育其他人的实际效果非常重要。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之后,《办法》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引咎辞职是干部犯了错之后的一种处理方法,至于是不是还能起用,易地做官,明辞暗升,这类事情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一个为官者在职时不能很好地为民服务,因自己的错误给老百姓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损失,就应该引咎辞职。而且是心甘情愿的,这是为官者应有的素质。但事实上,这种因自己犯了错而引咎辞职却带有强迫的性质,不是犯了错的干部自愿的。如果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体会到引咎辞职就意味着一个为官者政治生涯的终结,不再有机会去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抱负,尽管你才高八斗、学富五车,也尽管你年轻志高,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奋斗而来,只要你一失足就会成为千古恨的话,那么这样所谓的引咎辞职既不能让那些身居官位的人产生危机感,甚至能享受到犯了错换个地方还能提拔的甜头,那么这样的引咎辞职的处罚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由此可见,如果能把领导干部因犯了错引咎辞职之后所能得到的结果也在《办法》中明确地规定清楚,尤其是把犯了错引咎辞职就意味政治生命的终结明确地规定下来,那么,《办法》才会起到治标又治本的实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