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须先知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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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22:13 南方日报 | |
时评 潮白 本报昨日报道,四川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一个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如果出现了事故问题,而自己又负有领导责任的,就必须引咎辞 引咎辞职,理论上讲是一种官员“能下”的制度。去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即有此项条款。不少地方,比如重庆、我省的深圳龙岗,早几年也推出过类似政令或文件。一个并不新鲜的《办法》出台,还是引来人们的强烈关注,可见社会需求的强烈,也可见因为得不到落实,先前的办法便成了过眼云烟,已被逐渐淡忘。不是吗?林林总总的引咎辞职后面,难觅制度的效力。一些完全不该发生的事故,原因查明之后,更多的是当事人受到了法律或行政处分,鲜有引咎辞职者;相反,“事故官员”异地为官,在另一岗位继续登台亮相,倒是见得更多。今年以来全国特大煤矿事故频仍,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官员也该为数不少了,但迄今还没见有谁站出来引咎辞职。 我始终觉得,引咎辞职应该属于道德层面上的事情,是一种自觉的个人行为。罢自己的官,又要由自己主动提出,没有一定的道德修养是办不到的。那么,欲其引咎,他在自己的道德观上先要知咎,有自责的意识。从这个意义上看,引咎辞职不应该有什么标准问题。某地明确“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一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在这个硬性的“量化标准”面前,所谓的引咎辞职已与罢免无异。再比如,官员构成重大违法、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够得上法律的罢免条件,即便他引咎辞职也是无效的,辞职替代不了罢免。因此,引咎辞职应该是与罢免制度、撤销制度相衔接的产物,不能孤立地看待前者。 环顾世界不难发现,现代执政党都是通过引咎辞职制度来提升官员的政治责任感。我们借鉴这一人类政治文明的方式,实际上是对官员道德素质的一个考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