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交通肇事逃逸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穗公(2003)4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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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22:13 南方日报 | |
为了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惩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现就敦促交通肇事逃逸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是指在我市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人员。 二、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2月29日止,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人员的亲属、亲友应规劝其投案自首。 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严惩。 四、凡了解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情况的人员,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对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人依法予以保护。 五、严禁包庇、窝藏交通肇事逃逸人员。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设立24小时开通的投案、举报受理电话:83118469,8656448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公安局 2003年11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