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多项利好政策促学生就业 继续鼓励自主创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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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3日03:1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长沙11月22日电 (记者 吴湘韩) 面对日益严峻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湖南省政府日前出台多项利好政策力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据来自湖南省教育厅的统计,截至今年9月1日,全省9.7万大中专毕业生有68272人就业,就业率为70.52%。目前还有28548名毕业生还在待业,而明年高达12万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已拉开帷幕。 湖南省政府要求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机构,并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学校就业专职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配备比例不得低于1∶500,工作经费要列入学校当年的预算予以保证和落实。 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与社会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从今年起,需要录取聘用毕业生的单位,应向同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报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整理后,要将信息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从今年开始,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将主要从应届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优先录取、录用;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至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毕业生就业。 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社会保障制度。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