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选物业不准卖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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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3日11:37 每日新报 | |
安元梁正文 新报讯【记者安元通讯员梁正文】针对目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日前强调,未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住宅小区将不允许销售,有关部门有权拒绝对其发放销售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新建商品房必须首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才能销售,5万建筑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小区必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本市日前出台实施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局面将不复存在,物业管理企业获得管理项目时必须竞争“上岗”。 该负责人表示,此前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多数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设立或指定的,往往是一个物业项目成立一个公司,每个公司又都五脏齐全,人员多,成本高,效率低,不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同时,由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的“母子关系”,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没有介入,接管验收不严,责任界定不清,造成物业管理先天不足。开发建设单位前期遗留问题和随意承诺往往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人受过,形成管理纠纷和投诉,造成管理和收费上的困难。 物业管理提前进入和招投标机制能够有效地促进开发与管理两业的分离,使物业项目能够真正进入市场,选择服务水平高的品牌企业,并通过市场优胜劣汰,促使物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