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民式“执法”当被制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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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06:0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魏文彪 当民众需要时,警察应当立即出现、雷厉风行打击犯罪;但当人们安居乐业、生活波澜不惊时,警察就不应当进行不必要打扰,干扰公民正常生活。 博士后贾方钧日前将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家汇警署告上了法庭。贾方钧的诉讼状 这里且不讨论一个人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能否成为应当被带到警署留置的理由,也不讨论将人带到警署是否可以较长时间内不审不问而只无端关押。这里只想问的是,当一个人没有受到任何指控,也没有违法犯罪的嫌疑,当他行走在大街上,是否应当被无端拦下来盘查,进而被带到警署,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在扰民? 警察应当只有在一个人面临指控及存在违法犯罪嫌疑时对其进行盘查,或在必要情况下,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对特定范围内的部分区域进行检查。针对没有任何犯罪征兆者进行并非必要的盘查,其实是一种扰民行为。扰民行为是执法机关应当尽力避免的,即便是在执行具体的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因为尽量避免扰民不应该有什么条件。 扰民型“执法”有两种。一种是过于深入到接受检查人群的生活当中去,侵入并无侵入必要的私人空间。另一种是不管有无必要,任意扩大盘查对象范围,扰乱无辜人群的正常生活与个人隐私。前者是就纵向而后者是就横向而言的。扩大盘查对象范围的扰民行为并非少见,比如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清查卖淫嫖娼行为,不是得到线索后再去检查,而是半夜三更一间间敲门,将所有住客都叫醒。有些地方遏制外来人员犯罪的方式也是搞盘查扩大化,将所有户籍不在本地人员作为盘查对象,一户一户敲门,将外来人员一群一群押往警署。 “执法”型扰民侵害的实际也是公民的一种安宁权。噪声污染扰民侵犯人们的精神安宁权,而“执法”型扰民除此而外还伤害人的自尊,对人格构成一定侮辱,因为被扰者被有罪推定为罪犯,并且往往在盘查过程中被当做潜在犯罪者粗暴对待。 其实,警察应当是作为与“不作为”、主动与“被动”、动与静的统一。也就是说,警察应当是有形显现的,但在一般情况下,他又是“隐匿而不见”的。这意思是说,当民众需要时,警察应当立即出现、雷厉风行打击犯罪;但当人们安居乐业、生活波澜不惊时,警察就不应当进行不必要打扰,干扰公民正常生活。这种“被动”与静其实是另一种作为,也是纳税人对警察权的另一种期待与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