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协修正“不平等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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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08:32 东方早报 | |
向6金融保险企业发出文本修改建议 东方早报驻浙江记者 施莹/李嘉 经过4个多月的调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向6家金融、保险企业发出对其合同文本中一些“霸王条款”的修改建议函,并要求在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规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款。 在保险行业,大多数保险公司合同文本“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中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时要附加利息;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当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都无息或者按照约定相同利率支付保险费。另外,大多数保险条款中只规定了投保人的违约责任,而没有规定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在金融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中的某些条款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如一些银行卡客户协议中规定:“银行保留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浙江省消协人士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在客户填写了银行卡申请表,与银行签订了领用合约后,双方即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银行在服务过程中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应将原因及时告知客户,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强制保险也是银行合同文本中普遍存在的情况。例如某些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规定:“借款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贷款人”。通常个人在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都被强制参加保险,且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否则不予办理按揭贷款。而《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