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检察机关出台“20条” 宽待改革失误企业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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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5:53 北京晚报 | |
本报沈阳讯 如果企业家在改革当中出现失误,触犯了刑律但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不对其进行批捕和起诉;为了维护企业声誉,检察官将不穿检察服、不开警车进企业…… 日前沈阳市检察机关出台了20条法律保障措施,这在沈阳检察史上是史无前例的。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对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及求助,实行首办责任制。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违法犯罪与改革探索、执行政策中出现失误的界限。对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将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在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科技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从轻处理,而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大犯罪,将坚决予以打击。 沈阳市检察机关首次提到了为被举报人正名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错告或举报失实的,沈阳检察机关将及时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正名;而对少数人以举报为名搬弄是非、制造事端、诬告陷害、严重挫伤企业领导工作积极性、影响企业经济发展的,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赵桂华)据《时代商报》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