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不作为该负何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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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7:01 齐鲁晚报 | |
滨州一家医院接到交通事故人员受伤的求救电话派了急救车应约出诊,但是到达现场后见患者伤势严重,两名医护人员拒绝将患者运回医院抢救,导致患者贻误救治时机,并最终身亡。这件医疗不作为案近日审结,法院判决博兴县某医院赔偿死者亲属各项费用3000元。 2002年12月11日凌晨,王某在205国道博兴段遇到车祸,附近汽修厂一位修理工闻讯后赶往车祸现场,并拨打博兴县某医院的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现场后,车上两名医护人员见 现场人员和两名医护人员僵持20分钟后,为使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他们又向博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求救,120救护车赶到出事地点后,迅速将王某运回医院进行抢救。但最后终因王某伤势严重,救治无效,王某于半小时后死亡。 事后,王某的亲属认为,博兴县某医院拒绝对王某施救,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是造成王某死亡的重要因素。后王某家属以博兴县某医院医疗不作为为由,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博兴县某医院应约出诊却拒绝对患者施救的行为,是一种医疗不作为行为,作为执业医师如果拒不履行执业医师的义务,一经造成患者失救,导致患者因贻误救治而死亡,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刘源江 目前,医生不作为的情况日渐增多,但我国法律针对医生不作为的具体法律规定并未完善。医生不作为的前提,就是必须要有“作为”的义务,即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医生不履行上述义务,便构成“不作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医患合同在合同法中并未作特殊规定,且属于格式合同,对医生义务的规定和约定都不明确。虽然,我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但是,依据这些规定追究医生“不作为”的民事责任,法律根据还不充分,带有太多的人道色彩,法律义务的规定也不全面,这都需要在立法上有所完善。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孟翔 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医疗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等进行诊察、护理、治疗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这种医疗关系都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例如,患者去医院挂号,相当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医疗机构接纳并同意为患者治疗的行为相当于承诺。医务人员对患者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否则,医疗机构将承担违约责任,也构成医疗侵权行为。医生不作为的前提应是其具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应当为而不为。 因为医生是否履行义务,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根据这一特殊性,我认为对不作为的医生应予严惩。当然,根据主观方面的不同,医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同。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常海峰 我认为对医生的不作为应具体分析。医生的职业风险性很高,导致医生不作为的原因比较复杂。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医疗纠纷明显增多,医生随时面临着因救治病人而可能导致的医疗事故,面临着卫生行政部门可能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致使医生救治病人如履薄冰,影响了对病人的积极治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又对医疗纠纷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大了医生的举证负担,尤其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的病人死亡,举证的难度非常大,因此对于病情复杂的病人能推就推。此外,一些急症病人拖欠医疗费的现象也是影响医院救治的一大因素。 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首先应当设立一种基金,对解决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发生无法追讨的情况,由基金支付,而不是医院自身负担。 | |